对同性间卖淫定罪既没有明文规定,又不是立法者原意,而目的解释的尴尬在于社会没有主流道德来调整同性间性行为的“风化”。自由解释要受到一定限制,在最高人民法院都没有把握作出司法解释的前提下,基层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是不妥当的。法律对同性恋的不置一词究竟是权力的无意识缺失还是有意识忽视?维持这种状态已不足以应对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中国传统社会对同性恋的宽容也不能适应人权背景下同性恋权利的保护,所以无论是惩罚还是保护,都需要明确的立法或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