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PPP争议解决的重要路径,合意型ADR作为ADR的一种类型,包括调解和再谈判(或协商)两种机制。由于合同特性、政府守约意识和第三方调解机构的缺乏等因素不利于合意型ADR在PPP争议解决中的适用,其深层原因在于合同定性不明、合同周期长,以及合同具有涉他性等。在PPP争议解决中要推行合意型ADR机制:一方面,相关制度或PPP合同中要规定发生争议后的再谈判(或协商)机制,包括再谈判条件、政府组织机构调整等;另一方面,构建PPP争议的调解机制,包括调解适用的范围与条件、建立独立的调解机构和调解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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