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情理推断和刑事推定均建立在一定的犯罪事实认定错误风险之上,后者基于刑事政策的明确要求,前者实际仍潜藏着刑事政策因素的影响。情理推断的关键要素是“情理”的真实性得到犯罪事实认定者的一致认可。与情理推断不同,刑事推定的刑事政策考量已经超出犯罪事实认定者自由裁量范围,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为依据。针对特定犯罪事实适用刑事推定,不必然导致真正罪犯被放纵和导致司法权力滥用、专横的问题。被指控方通过提出事实主张和证据或证据线索的方法阻却刑事推定,在责任性质上不同于证明责任中的“动摇责任”。如果被指控方因为具体刑事诉讼制度的限制而缺乏自行收集证据的条件和能力,即便其对于提出辩解事实主张和证据或证据线索具有相对便利性或专属性,收集和出示相关证据的责任也不应当转移至被指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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