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法与其他法律、政策交叉的部分属于环境法的广义法源。厘清环境法典的调整范围,应当进行是否应入法的法典适配性、是否应归于环境法典的环境法典适配性两层判断,分析环境法广义法源在环境法典编纂中的取舍。环境民法中以私法手段实现公共利益的新生制度、环境行政法中特殊的规制工具、环境政策中涉及公民实体的权利义务且经过实践检验的手段性政策可纳入环境法典。而环境侵权法等环境民法规范、环境刑法规范、环境保护税法和工作环境保护法等由非环境监管部门执行的法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中央环保督察的相关规定,以及目标性政策等不宜进入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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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