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61条规定的行政非诉执行的审查标准是无效行政行为标准。理解该标准需要结合行政诉讼法第75条确认无效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99条的对应解释,以及司法文件、司法判例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要注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案件等特定类型案件的特殊标准。由于法院实际审查内容包括了对于行政机关申请条件的判断,超出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内容,面对审查阶段发现不应受理申请的情形,适用第161条款是不妥当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01条第(15)项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比较合理。

  • 单位
    国家检察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