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我国三次银行危机处置实践来看,为保持银行危机处置的效率、降低处置成本和提升透明度,必须要在银行危机处置中建立一个一贯的风险识别机制。但是,银行危机处置中的风险识别本身存在诸多困难,包括风险识别主体职责分配不明确、风险识别标准层次与处置措施不对应,以及风险识别规范缺乏系统性整合等问题。为此,需要在现有风险评级体系上建立一个全面的风险识别框架,明确并合理分配风险识别与预警、风险处置之主体的监管权力与义务,为监管主体之风险识别和处置设置实体法和程序法上之限制,并落实到独立的问题银行处理法规或条例之中,以建立和完善独立的银行危机处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