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高校组织法地位缺失,通过行政诉讼制度倒逼高校主体地位的确立已成事实。由于公立高校由政府举办,提供高等教育属于履行行政任务,其法律地位存在公营造物与公法人的争议。从我国实际来看,公法人制度更能确保高等学校的自主性、专业性与有责任,且符合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改革下管办分离的现实要求。确立公法人制度后,可创设行政机关与公法主体间新的联结关系来调和民主正当性,通过转化政府规制与提升内部治理确保该制度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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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