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信托关系中的重要组成要素,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指向尤为重要。本文选择立足于英日两国(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具备健全信托法制的代表国家)就该问题的解决路径之比较分析,并结合我国相关领域内的运行现状,提出“信托组织论”更为贴合时下对该问题的解答,并且更有助于实现“受益人保障”的功能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