恪守民生尊重义务,是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础。民生尊重义务对应民生对政府的防御权功能,包括不作为的形式尊重和作为方式的实质尊重。在政府保障民生的实践中,因部分民生尊重义务履行不到位,一定会程度上使得民生问题复杂化。政府履行尊重民生义务,应在坚持民生价值取向、消解民生价值与行动逻辑背离的基础上坚持有限政府原则,以不作为方式确保对民生的形式尊重。为方便民众自我实现民生,应积极提供民生信息、确保民生参与、改变民生干预方式,以助力性的作为方式体现对民生的实质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