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大数据信息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成为保护难题。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采取刑先民后的立法模式,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通过,对行为对象的认定将更为明确,但也面临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协调问题。针对《刑法》第253条之一设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要从保护法益的立场和构成要件要素的边界去理解,坚持个人法益观和体系化解释。个人同意可以构成被害人承诺,对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入罪要保持谨慎,在共犯认定上要坚持共犯原理。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