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高空抛物行为是现代社会典型的非文明行为,甚至是扰乱公共秩序的危害行为。社会公众对高空抛物行为的不满情绪由来已久,为了回应公众的期待,《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行为单独定罪。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看,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单独的刑法规制已经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澄清了社会舆论的质疑,有效减少了对社会的危害。但这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缺乏对高空抛物行为配套制度的设置,司法机关难以认定入罪情节。因此可以结合《民法典》的规定,配套相关的治理措施,通过司法解释厘清入罪情节,重点保障公共秩序的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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