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庆市政府推行"政府立法回避制",是为了避免政府部门利用立法这一特权将部门的利益"法制化",但这一制度架空了《立法法》授权政府立法的本意,使政府立法从根本上失去了正当性,沦于"为立法而立法"的窘境。立法是一种"公共产品",它应该具备广泛的民主性和公益代表性,通过"开门立法",广泛吸纳民意,使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得以充分表达,是现代民主政治原理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