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指导下,京津冀区域污染环境犯罪治理取得较大成绩,区域环境污染问题得到较大改善。但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地方政府运动式环境治理使得污染环境犯罪极易反弹;区域协同立法推进较慢,从而影响污染环境犯罪治理;区域间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办理的整体能力差异较大;区域内环境违法犯罪行刑衔接不畅等。为更好地实现京津冀区域污染环境犯罪一体化治理,应优化污染环境治理理念,实现环境治理与社会协同发展;整合区域立法资源,推动区域环境治理统一立法;强化专业队伍和办案能力建设,提升污染环境犯罪治理整体水平;加强联合监督机制建设,推动京津冀区域内行刑衔接。

  • 单位
    北京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