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幸福由基本物质需求和高层次精神需求决定,二者分别对应自利的工具理性和利他的公平互惠两类行为逻辑。村庄选举投票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机制,对农民的行为选择及其福祉感受有着重要的发生学意义。利用“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CLDS)三期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发现:村庄选举参与对农民幸福感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农民具有经济理性,经济资源越多或利益关联越紧密,参与投票可能性越高,更能够从中增进幸福感;农民具有强烈的公平偏好,公平感是参与选举投票影响农民幸福感的中介变量,体现为低客观收入和低主观地位的群体对公平感知更为敏感,从选举中获得的幸福感也更高。在治理相对贫困促进共同富裕的进程中,不仅要尊重农民的利益诉求,而且更要强化农民的行为能力,尤其是赋予农民平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构建增进农民幸福感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