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教育惩戒在学校运作中是作为一种制度形式而确立的,并发挥着应有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教育惩戒作为一种制度形式,需要准确体现教育惩戒的教育性,协调好多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充分保障教师的专业自主权。从制度形式看,应区分国家制度和学校规章,国家惩戒制度重点规范学校惩戒,校规重点规范教师惩戒;从惩戒权主体看,应区分和界定学校惩戒与教师惩戒,明确学校和教师不同的权力性质、惩戒形式;从惩戒的程序看,国家制度应对学校惩戒作出必要的、相对严格的程序性要求,由校规对教师实施的不同惩戒形式设置便易程序;从救济性规定看,学校惩戒应设计多元、便利的救济途径,教师惩戒异议应通过学校内部行政管理途径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