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2020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财会〔2020〕9号,以下简称"9号文"),该通知对发布于16年前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补充。《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一章第二条明确了核算对象是: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笔者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非学历初等教育培训机构为例,就相关问题的探讨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