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协议具有独立于法定效果的规范性内涵。在协议效力判断上,立基于行政活动形式学说的合法性审查进路,有悖行政协议的规范性内涵及协议行政的自治性要素。协议效力的判断,应当首先对协议内容予以解释以明晰其规范性内涵,然后对规范性内涵进行效力性评价。在基于程序的合法性范式中,当事人的程序参与具有形成行政合法性的规范意义,违法性标准在协议场景中应有所变化。法秩序对行政协议的拘束,应当着眼于相关的具体法律规范,经由法律解释后区分程度地实现。相关的具体法律规范需要适应协议行政场景的新理解,协议效力的判断发挥着塑造现代行政合法性的动态功能,解释与说理尤为重要。预征收补偿协议依其内容应解释为公私双方就征收与补偿所形成的意定之债,当事人的协议内容自由受法秩序拘束,表现为须批准的法定生效要件。该协议的生效,首先取决于法定要件的满足,然后由协议对生效的具体意定情况综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