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国际局势的复杂多变和经济复苏乏力,国内大量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率逐步上升,个别金融机构破产更是对市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但现行破产法与其他法律法规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制度存在大量较为模糊的规定,难以有效发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证债权人利益的作用。其中,破产申请的提出连接着前期的金融风险处置以及后期的破产司法程序,而当前我国对申请主体的规定尚不明确。从不同申请主体的职权划分、利益导向和优势来看,金融监管机构应当作为金融机构破产的同意方或批准方而非申请主体,存保机构和接管组应作为破产申请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