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的利益价值差拉大,著作权领域面临新一轮的利益平衡。随着算法推荐新技术的广泛运用,我国现有"避风港"规则的有关条款出现了法律适用困境,即平台主观状态判断不明及必要措施范围是否因此扩大。综合技术发展与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与法益解释,算法技术的运用下,应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较高的信息管理能力而提高其注意义务,但不能基于自动推荐而判定平台具有主观过错,并应适当扩大其"必要措施"的应用范围,由此达成技术与产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