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责任追究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是责任政治的体现。新中国成立以来,事故责任追究形成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为核心的单位化模式,存在行政权力虚弱、企业自主权高、法治水平低的特点。1978年后,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由单位化的"企业事务"变成行政化的"公共事务",行政部门成为责任追究的主体,追责方式强调党纪政纪处分外,刑事处罚开始展开。2003年之后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呈现公共化模式,责任追究程序更加规范、主体更加多元。党的十八大以来,责任追究公共化模式持续推进,呈现出有限的行政处罚力度、强化党纪政纪处分、推进刑事司法追究三个显著特点。70年责任追究模式变迁展现出国家治理结构的重塑,背后反映着安全与发展两个主题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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