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宪权的性质及其限制模式是宪法学基础理论问题之一。法国作为制宪权概念的源起国,在政治生活中频繁使用修宪权。但宪法修改在规范逻辑和实践运行中存在较大差异:规范中既有实质限制,又有形式限制;而在实践运行中,宪法修改功能的政治性品格凸显,公权力机构之间的关系对实在法适用影响甚巨。宪法委员会、最高行政法院等可以对宪法修改之限制进行审查的主体更多保持消极审查态度。究其原因,乃是宪法修改的理论在“政治-法律”不同场域之中产生了差异,呈现了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两种法律思想对法律规范和政治事实的不同影响,而法实证主义在实践中占了上风。当然,不同学说的论争也存在逻辑论证的盲点,政治与法律并不是截然对立的范畴,在方法论和意识形态等层面均可调和,从而使得宪法修改成为守护宪法秩序和政治制度最为重要的机制之一。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