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国办发〔20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8月17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同时废止。2023年3月7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