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形式主义侧重演绎逻辑推演以及体系内的逻辑自洽性,其理想化、普适化的法律建构有着脱离社会实际的风险;实用道德主义强调法律的实用性,注重道德教化的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不能使法律完全脱离法律之外的因素。片面的建构是充满局限的,面对非此即彼的二元悖论,多元的并存、互动和拉锯更能反映真切的社会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