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雇佣关系在我国由来已久,并且其在现代社会仍然承担着重要角色。然而在我国现行民法制度框架下,雇佣关系的适用却存在着诸多困境: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难以界分、雇员的人格尊严、人身权保护的水平不高。为解决上述困境,一方面通过分析雇佣关系的非社会化特征以及指示权行使特征,重新定义了雇佣关系,从而使雇佣关系更好地适用于《民法典》;另一方面综合运用《民法典》的体系优势、结合《社会保险法》对雇佣关系中雇员的人格权的易损性、雇主滥用指示权、雇员意外伤害维权难等问题进行规范和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