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4年11月30日举行的大连西部通道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听证会,成为检验《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的全国首例案件。该案应当涉及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和该专项规划的审批,而非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和审批。大连市环保局必须召集组成审查小组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而不能以举行环境行政许可听证会代替之。《暂行办法》第7条所规定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听证”在行政审批机关、听证举行期间、听证程序的法定性、听证结果的法律效力等方面,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许可听证存在区别,它不属于环境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7条的规定应当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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