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逐步衔接过程中,根据监察法的特点和反腐倡廉实际需要,职务犯罪的调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存在告知义务不明、律师介入欠缺、监督机制不当等问题,影响了职务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为使认罪认罚制度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程序从简、实体从宽的积极作用,应当针对以上问题从权利告知、律师帮助、规范监督三个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