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令規定以百家爲一里。在具體的編排過程中,或由一個較大的村落(100户上下)編爲一里(亦可稱爲"村"),或由幾個較小的村落合編爲一個里,亦或由一個大型聚落(包括村落和城邑)編排爲兩個或以上的里(或坊)。唐初沿用隋制,曾設鄉長(鄉正),得兼理民問詞訟,復增設鄉佐。貞觀十五年(641年)發鄉長之後,鄉級行政管理遂由鄉所属的各里里正共管。在縣衙中輪值的當鄉里正得稱爲"鄉頭"或"鄉板頭"、"團頭"。唐代的鄉、里雖按户口原則編排,而在實行過程中,必然要落實到具體的地域、村落中,故唐代的鄉、里不僅僅是户籍與賦役管轄單元,同時也都有特定的地域範圍。唐代并不存在以户口編排的里制與按居地、村落編排的村坊制并存的"二重構造",所以也無所謂自漢末以來,鄉村基層管理組織存在着一個由以"里"爲主、逐步向以"村"爲主演變的歷史過程。唐中葉以後,北方地區的"村"方逐步取代"里",成爲鄉村社會控制的基本單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