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我国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采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行的模式,但是由于未能精细化和体系化地做出规范设计,使得这两种诉讼在起诉顺位、程序衔接等方面仍然存在制度空白和制度冲突。为有效解决两种诉讼制度的冲突,进一步实现有效衔接,一方面要填补两种制度的衔接规则,另一方面还要更加细化衔接规则,完善检察机关的督促功能与协调功能,以期改善目前的环境保护诉讼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