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利法》第71条新增惩罚性赔偿条款,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专利侵权领域的正式确立。鉴于专利权与传统民法视域下权利特征的独特差异,专利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价值上的正当性。司法适用中,应当明确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为直接故意,将其视为具有与主观恶意相同的内涵。同时,积极构建“情节严重”的多维度判定理念,将“赔偿基数”严格限制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以及许可费倍数,并量化“计算倍数”的确定标准。基于专利法的价值考量,需进一步否定“未实施专利”与“低质量专利”匹配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格性,从而使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