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我国三大诉讼法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种类后,我国最新出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进一步列举了电子数据的外延,电子数据日益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类型。虽然电子数据在立法上获得了独立的证据地位,但是缺乏具体的应用规则,特别是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认定规则,使得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应用中遭遇很多问题。电子数据挑战传统证据规则,以满足电子数据证据时代的到来,我们需要完善电子数据的使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