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5月25日,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中被遗忘权的生效最引人注目,该项权利在欧盟的确立是信息主体能够有效控制其个人信息的表现。欲深化理解与引入该项权利,加快我国立法步伐,其适用范围是必须要思考的问题。从被遗忘权的主体方面而言,在借鉴欧盟及相关国家的立法经验的同时,还要考虑到特殊主体的立法模式,使之更好地与我国实际国情相结合;从权利客体方面来说,适用被遗忘权的信息类型要加以明确,特殊信息做特殊化处理,不能一概而论。减少权利本土化适用当中的难题,推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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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