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行强制医疗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省(市)对肇祸的精神病人多采取集中医疗,而司法机关则分散于各区县,导致司法机关为节约司法成本而有意无意地缩略了部分诉讼程序,使得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均受到侵害。为改变此种现状,应借鉴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和特殊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制度,建立与集中医疗相对应的集中管辖制度即将全省(市)的强制医疗案件集中到接受医疗地的司法机关管辖,从而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降低司法成本;强化诉讼权利保障,体现程序公正;实现同案同判,维护实体公正;实现效率提升,确保及时审判;实现专业化审判,确保案件质量。为确保特殊案件得以公正处理,应设置集中管辖的例外制度;为保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集中管辖的异议权,应赋予其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