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当前环境治理主要依靠政府单方命令控制的语境下,我国提出的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关键在于构建环境私人治理机制,其内涵包括私人主体属于环境多中心治理的一极、私人主体参与环境治理具有法制化和组织性。环境私人治理机制的核心要素包括:角色定位层面,私人主体行使运作自主权;运行机制上遵循沟通与协同模式;约束机制上秉持私人主体的可问责性。我国当前已经构建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属于环境私人治理机制,但在私人主体的自主权和问责性等方面均存在不足,亟待进行机制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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