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大力推动低碳发展,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新常态的重要表现。但是,我国现有法律并不能有效应对气候变化,而大量旨在应对气候变化、推动低碳发展的政策则缺乏法律依据,这迫切需要国家进行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气候变化专门立法不仅具有政策基础,也能够从国内相关省市低碳发展试点的实践经验以及国外相关立法和实践中获得启发,因而具有可行性。气候变化专门立法应当采用综合性立法模式,以出台"应对气候变化法"为最优选择。在出台"应对气候变化法"存在难度的情况下,则可以先分别制定所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对简洁、立法协调难度较小的"低碳发展促进法"和"适应气候变化法",或者由国务院制定法律效力较低位阶的"碳排放交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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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中国人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