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的婚姻关系中,夫妻各依其自身性别,天然地占据着"夫尊妻卑"的家庭地位。这种夫妻间家内地位的不平等,不仅为社会规范所护佑,更被铭写于律例当中。不宁唯是,清代为律例所规定的夫妻之间的法律地位差异,不但维系着夫妻间"夫为妻纲"的地位格局,甚或使得夫妻地位差异,变得愈加悬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