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缺席审判制度纳入刑事特别程序之中,这一制度的设立满足了我国反腐败的现实需求,法律中规定的缺席审判范围也符合司法实际状况和需要,但缺席审判重在取得公信力,这一程序的启动须有严格的程序限制,同时还应进一步明确缺席审判能否判处死刑这一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有必要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为引渡谈判乃至引渡条约的订立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