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典型的情节犯,目前我国司法解释对其进行了划分,共分为三档定罪标准,但仍存在第一类信息涵盖范围过窄、第二类信息认定标准单一、具有特殊规定的信息缺少数量标准的问题,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失之偏颇。因此,基于以上问题,本文运用类型化分析的方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中的情节要素进行类型化分析,建议将“生物识别信息”及“与未成年犯罪相关的信息”纳入第一类型;将第二类型信息的认定范围延伸至“影响公民正常生活”;增加第四类信息,并为具有特殊规定的信息设置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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