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对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标准的构建包含对程序和实体双重角度的考量。对于程序性排除标准之设定,以实物证据收集行为是否侵犯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为判断基点;对于实体角度的排除标准之设定,则是以司法公正的实现为目标。不过,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标准中的对实物证据收集行为可以"补正或者合理解释"之界定,表明其侧重于实体公正与惩罚犯罪目的之实现。可以认为,如何平衡程序法与实体法不同的价值追求,同时在强化可操作性的基础上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乃是未来完善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标准需要考虑的根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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