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应追加的被执行人认定

作者:房晓娇
来源:人民司法, 2022, (35): 15-18.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2.35.008

摘要

<正>【裁判要旨】在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况下,执行异议案件中应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应以追加受让股东为原则,但转让股东属于恶意转让的,亦应追加转让股东为被执行人。恶意转让的判断应综合股权转让时间、转让价格、受让人是否有出资能力等予以认定,不能仅以债务形成于股权转让之前即追加转让股东为被执行人。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