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特点,使其既面临法律服务深度合作的机遇,又面临法律制度冲突的挑战。目前,粤港澳大湾区在法律服务人才和法律服务组织协作方面都开展了积极尝试,但较多的是港澳律师资源向广东市场的单向流动,相关政策供给也多致力于将港澳律师“引进来”,而内地律师、律师事务所“走出去”难度较大。作为“协调合作之学”的协同学与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协作机制具有良好适切性,可为推进大湾区法律服务跨境协作提供方法论支持。运用协同学的参量原理,可将引导协同系统演化的控制参量识别为中央领导权,支配协同系统发展的序参量识别为地方自主权。在此基础上,应持续优化中央顶层设计,把控合作总体动向,通过简政放权,深化地方试验,从而落实落细顶层设计,引导多元主体协同合作,并通过成立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协会,统一三地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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