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代湖广行省西部土司区内,除了45家朝廷敕封的"建制土司",还有许多未经朝廷敕封的"无印土司"。这些"无印土司"有土司名号,但没有受明朝廷敕封的记载,永宣之后也没有朝贡记录,因此与"建制土司"有差异。根据来源的不同,"无印土司"可分为四类:其一是元朝、明玉珍夏政权或明洪武朝所封,永宣后未获承认;其二是"建制土司"或卫招抚设置;其三是从"建制土司"中分化而来;其四是来源不详,自立发展。"无印土司"在湖广土司区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明朝廷对"无印土司"比较宽容,默许"无印土司"存在,甚至还征调其参加军事行动、赏赐立功者,处理"无印土司"与"建制土司"的冲突。明朝对"无印土司"的态度及管理使土司制度的运行体现出刚性规定与弹性管理兼而有之的特点,也使王朝治理更符合当时当地的社会状况,有利于维护湖广土司区的稳定和发展。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