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杭房局〔2023〕31号各区、县(市)住建局、各公有住房产权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撤销、重审工作(以下简称房改撤销、房改重审),确保正常的房改工作秩序,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房改撤销、房改重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房改撤销,撤销后符合申请参加房改条件的可重新申请(一)申请房改时的房屋证明(含公有住房租赁证、租赁合同等各种形式的公有住房租赁关系证明)依法被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