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现有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中的一般性规定,运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可以对部分案件中的贷款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认定。在直接法律依据缺失的背景下,法解释学方法可以发挥填补法律规则空白的作用,但也存在责任的判断标准模糊、法律适用困难、范围边界不明等问题。为更好地发挥贷款人环境责任的激励与预防功能,应通过专门且明确的法律规则对贷款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法定化,并在立法中对贷款人的绿色信贷注意义务、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判断标准、免责事由以及责任的性质等进行具体规定。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