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修改和民法典编纂都没有增设独立的环境权条款,现有环境权理论不能清晰回答环境利益在我国实在法中如何表达的问题。环境法学研究范式需要转换,法权研究范式是比较好的选择。根据该范式,环境权是环境法权和法外环境权的总和,环境法权是法律承认和保障的全部环境利益的法学表达。实在法表达利益的基本逻辑是,以私有财产维持的个人利益应以权利的形式规定在法律中,而以公共财产维持的公共利益应以权力的形式规定在法律中,两者不能混淆。我国实在法表达环境利益的法权形式主要是环境权力,个人环境利益附着在个人人格权和财产权上得到法律的保护。环境权不适合作为独立权利安放于宪定基本权利和民事权利中。我国实在法对环境法权的配置,既符合实在法表达利益的基本逻辑,也尊重了权利体系的现有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