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2016年期间,我国相继启动了区域性试点碳市场,并针对覆盖行业及区域、抵消机制、现货及其他衍生品标的种类等内容进行不断的尝试。2019年12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全面地规范了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原则。2020年,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联合国大会上郑重宣布,中国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自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运行以来,我国真正意义上确立了从地方性到全国性、从单一行业到多领域融合的较为综合的交易体系。截至目前,我国各省份控排企业绝大多数已完成第一个履约周期的碳排放配额清缴任务,全国碳市场从履约率、全年交易总量及年终收盘价来看,在原有区域性试点碳市场多年的交易经验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本文通过研究现阶段国内外碳市场发展状况、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特点等方面,结合西部地区某电厂在第一个履约周期的碳排放配额交易情况为参考,探讨了《暂行规定》在控排企业会计实务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完善对策及建议,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