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多次行为入罪化是我国违法与犯罪二元化立法体系的典型产物,广泛存在于司法解释和部分刑法条款中。多次行为入罪化的立法价值,在于弥补反复实施轻微违法行为的刑法评价缺失和作为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替代性制度。次数在多次行为中,充当了行政的违法要素和犯罪的情节要素功能,前行为惩罚量的不足是后行为升高惩罚的重要理由,由此多次情节承担了由违法到犯罪过渡的中介功能和桥梁作用。现行刑事司法解释中大量的多次行为入罪化逻辑混乱、标准模糊,需要进行全面的规范化塑造。多次行为入罪化的广泛适用,折射出我国二元化立法体系在轻微违法行为的评价体系上的不足,更好的制度完善路径是建立违法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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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