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卫星轨道资源紧张程度决定了各国在卫星轨道资源利用过程中极易产生分歧。目前,卫星轨道登记发射制度中仅涉及卫星进入外空的相关规定,没有涉及卫星退出外空和成为空间碎片的国家责任的相关国际法律规制。在轨退役卫星使得卫星轨道资源排除他国利用,成为发射国专享的使用权,实质构成所有权,这与外空法中不得据为己有原则相冲突。因此,应当明确卫星轨道资源利用的权利是有期限的使用权。通过登记制度取得轨道资源利用的使用权主体确定,因法律行为可以发生转移。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