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增设了妨害药品管理罪,该罪所侵害的是双重法益,在犯罪类型上属于具体危险犯,其“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界定对犯罪构成要件作了限制。对于该罪与他罪竞合的情况,应坚持“法定刑标准说”并辅之以法益保护论,排除掉不应适用该罪名的情形,并在法秩序统一性之下完善该罪的行为规制内容。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