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安全的监管预防对于防控网络犯罪至关重要,在强调国家——社会二元合作治理的前提下,对于网络安全负有管理义务的社会层面主要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且大多是单位;对于网络安全负有监管和引导义务的主要是国家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合作治理网络犯罪需要树立强监管、重预防的理念。尤其需在前置性法律责任体系建立的前提下,通过刑事立法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以及国家网络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渎职行为,倒逼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强自身的合规管理,预防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最终实现国家网络安全监管部门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