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作为互联网的诞生地,已集聚成模糊庞大的互联网产业,形成了别具特色的互联网治理模式。具体可将其互联网治理模式概括为:“以行业监管为核心,以关键领域立法为重点,以网络平台自由经营为理念的网络现实主义”。对于这一网络现实主义理念的评析必须要从积极与消极两个层面辩证展开。就积极方面而言,倡导软法治理可以有效地解决行政管理资源,赋予公民一定程度的自由;就消极方面而言,互联网治理缺乏强而有效的外部监管措施,这不仅会诱发网络空间中的秩序混乱,还会导致公民面临较大的网络安全风险。